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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三)

5  桩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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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柱50m2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2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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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2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作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5.2  静力压桩

5.2.1  静力压桩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5.2.2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锚杆静压成品桩一般均由工厂制造,运至现场堆放)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或半成品硫磺胶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也应进行检查。硫横胶泥半成品应第100kg做一组试件(3件)。

5.2.3  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10%的探伤检查。对承受压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

5.2.4  施工结束后,应做桩的承载力及桩体质量检验。

5.2.5  锚杆静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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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3.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

5.3.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3.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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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混凝土预制桩

5.4.1  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见表5.4.1)、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查;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品桩时,桩进场后应进行外观及尺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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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施工中应对桩体垂直度、沉桩情况、桩顶完整状况、接桩质量等进行检查,对电焊接桩,重要工程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体质量做检验。

5.4.4  对长桩或总锤击数超过500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28d龄期的两项条件才能锤击。

5.4.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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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桩

5.5.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桩,成品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5.4-1的规定。

5.5.2  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5.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

5.5.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及表5.5.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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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混凝土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5.6.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5.6.4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1、表5.6.4-2的规定。

5.6.5  人工挖孔桩、嵌岩桩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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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土方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6.1.2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6.1.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6.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6.1.5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制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

6.1.6  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6.2  土方开挖

6.2.1  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数,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6.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6.2.3  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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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6.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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